台灣心理腫瘤醫學學會
繼續教育學分審查規則
 
第一屆第一次教育編輯委員會通過
106年2月11日 第三屆第一次教育編輯委員會第一次修訂
107年6月12日 第三屆教育編輯委員會會簽第二次修訂
111年01月12日 第五屆第一次教育學術委員會修訂
111年3月12日 第五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(修訂)通過
 
 
  • 壹、台灣心理腫瘤醫學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審核有關心理腫瘤醫學專業課程,依據本會「繼續教育學分申請辦法」,特訂定本規則。
  • 貳、審查委員:本會理事長、秘書長與教育學術委員會主委為行政審查委員。
  • 一、審查委員分為三類:
    1.心理衛生專業審查委員包括精神科醫師、心理師(含臨床心理師與諮商心理師)、以及其他於精神科或心理衛生專業工作之專業人員;
    2.腫瘤醫學專業審查委員包括各類腫瘤科專業醫師(內、外、婦、兒、家醫與放射治療等),以及於腫瘤醫學負責臨床生理層次照顧為主之其他專業人員;
    3.本會理事長、秘書長與教育編輯委員會主委則為行政審查委員。
  • 二、社工師、護理師與其他專業人員擔任審查委員,屬心理衛生專業或腫瘤醫學專業,經教育編輯委員會討論後決定。若有疑義,得提請理事會決議。
  • 三、審查委員需為本會會員。審查委員資格得依理事會決議變更之。
  • 參、審查程序:
  • 一、所有繼續教育學分申請案須經心理衛生專業審查委員、腫瘤醫學專業審查委員與行政審查委員各一名審查。前兩者共同同意或共同否決之申請案,則依其共同決定同意或否決之。兩者意見不同時,行政審查委員得逕行同意或否決,或另請其他審查委員一至二名協助審查後決定。
  • 二、所有申請案由秘書處依收到之次序,依次交由當時可以審查之三類委員審查。
  • 三、非由本會主辦之繼續教育活動,若主辦人或講師等為審查委員,原則應迴避審查該申請案。
  • 肆、本會繼續教育學分分為A類與B類,其給分方式如下:
  • 一、   A類學分為本會年會、IPOS年會、APPON年會及本會主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或會議。   擔任授課者可認定2倍學分,擔任主持人者可認定1.5倍學分。IPOS年會40學分,APPON年會25學分,本會年會15學分。此類學分由學會秘書處查核年會簽到表或其他會議之參加證明後,交由兩位行政審查委員確認後給予,A類學分不需事前審查。
  • 二、   B類學分為其他心理腫瘤相關教育訓練課程或會議。原則以一小時給一學分,但若課程內容有部份不屬心理腫瘤醫學專業範疇者,學分得減少,每場課程學分數不得少於0.5學分。學分數之認定,依本辦法第參條程序決定,活動完成後經本會秘書處查核會議簽到表後給予。擔任授課者可認定2倍學分,擔任主持人者可認定1.5倍學分。
  • 伍、本辦法由本會教育編輯委員會決議後通過,並提請理事會核備;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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